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債權人 王彥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鈞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匯款或轉帳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