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債權人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債權人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佰嘉 即創視光學眼鏡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述債務人究為張佰嘉即創視光學眼鏡館抑或 張伯嘉 即創視光學眼鏡館,請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創視光學眼鏡館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