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債權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名永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名永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吉林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 高啟茂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