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債權人東維電腦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妍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天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及債權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請求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