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 陳基成 代理人 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報台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意旨略稱:台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98年3月30日基院慧98司洪字第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清算期間內無收支表、損益表、所得申報書,故具狀聲報清算完結云云,惟未提出相關結算表冊文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附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全體股東承認清算相關表冊(含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並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申報書(應附稅捐稽徵機關收據聯)、登報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公告等文件,經本院前於103年12月19日以基院曜民康103司司37字第37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詎聲請人嗣僅於104年1月8日再具狀略稱:「有些資料需要時間取得,請鈞院再指定期日補正。」等語,本院再於104年3月16日以基院曜民康103司司37字第37號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逾期仍未提出相關結算表冊文件,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揆諸上揭一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顯不備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