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智浩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裁定如下:
主文邱智浩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邱智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販毒行為時間超過1年,扣案毒品量大,純質淨重逾231公克,原審就所犯9次販毒罪刑,定執行刑寬減之刑度及司法資源耗費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