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 林淑梅
林湘汝
林豐凱
林彩締
林淑眞
林淑麗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原告 林松森
劉慶章 吳劉員
楊素鈴
楊素美
楊學宜 楊閔舜
郭永烽
郭芯妤 被告公業: 李建 兼法定代理人 李學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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