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56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正豐瑞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正豐瑞營造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正豐瑞營造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