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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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8號聲請人 干靜瑤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善水慈善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善水慈善文教基金會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開會簽名單、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改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24頁),經核無誤。又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係就董事會職權、組成、董事任期、董事長職權、董事會議運作、消極資格之限制、董事會決議方法等重要事項所為之修正;而第17至20條則係就財報報送主管機關時限及資訊公開、業務限制、財產運用限制之修訂。核均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部分,核其內容,僅係變更章程文字、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訂而為之修訂等,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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