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佾駗 上列聲請人與 黃承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承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50,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對話紀錄、釋明轉入帳號末五碼89028為債務人所有之帳戶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