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葉雲能
黃麗珠 葉高富美 葉毓勻 葉芝吟 葉泳鑫 被告 王奕翔 上列被告王奕翔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葉雲能、黃麗珠、葉高富美、葉毓勻、葉芝吟、葉泳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