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

原告 余如娟

被告 李音錡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音錡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余如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林芳如 

                   法 官曹宜琳

                   法 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