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王麗玉 被告 黃志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4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志鴻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王麗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