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中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96年11月12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3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之;又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及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記載事項,則該紙票據無效。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發票日期經塗改但無發票人之簽名,視為無發票日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11條規定,該紙票據應屬無效,就此部分,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外,本件聲請,餘核與票據法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一、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一:97年度司票字第19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5年7月13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1│││││││├─┼───────────┼───────────┼───────────┼───────────┼────────────┼──┤│00│95年7月17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2│││││││├─┼───────────┼───────────┼───────────┼───────────┼────────────┼──┤│00│95年7月25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3│││││││├─┼───────────┼───────────┼───────────┼───────────┼────────────┼──┤│00│95年7月28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4│││││││├─┼───────────┼───────────┼───────────┼───────────┼────────────┼──┤│00│95年7月30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5│││││││├─┼───────────┼───────────┼───────────┼───────────┼────────────┼──┤│00│95年8月4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6│││││││├─┼───────────┼───────────┼───────────┼───────────┼────────────┼──┤│00│95年8月10日│3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7│││││││├─┼───────────┼───────────┼───────────┼───────────┼────────────┼──┤│00│95年8月15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8│││││││├─┼───────────┼───────────┼───────────┼───────────┼────────────┼──┤│00│95年8月17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9│││││││├─┼───────────┼───────────┼───────────┼───────────┼────────────┼──┤│01│95年8月28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0│││││││├─┼───────────┼───────────┼───────────┼───────────┼────────────┼──┤│01│95年8月22日│3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1│││││││├─┼───────────┼───────────┼───────────┼───────────┼────────────┼──┤│01│95年9月2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2│││││││├─┼───────────┼───────────┼───────────┼───────────┼────────────┼──┤│01│95年9月3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3│││││││├─┼───────────┼───────────┼───────────┼───────────┼────────────┼──┤│01│95年9月4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4│││││││├─┼───────────┼───────────┼───────────┼───────────┼────────────┼──┤│01│95年9月6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5│││││││├─┼───────────┼───────────┼───────────┼───────────┼────────────┼──┤│01│95年9月10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6│││││││├─┼───────────┼───────────┼───────────┼───────────┼────────────┼──┤│01│95年9月13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7│││││││├─┼───────────┼───────────┼───────────┼───────────┼────────────┼──┤│01│95年9月14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8│││││││├─┼───────────┼───────────┼───────────┼───────────┼────────────┼──┤│01│95年9月14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9│││││││├─┼───────────┼───────────┼───────────┼───────────┼────────────┼──┤│02│95年9月19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0│││││││├─┼───────────┼───────────┼───────────┼───────────┼────────────┼──┤│02│95年9月21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1│││││││├─┼───────────┼───────────┼───────────┼───────────┼────────────┼──┤│02│95年9月25日│6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2│││││││├─┼───────────┼───────────┼───────────┼───────────┼────────────┼──┤│02│95年9月26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3│││││││├─┼───────────┼───────────┼───────────┼───────────┼────────────┼──┤│02│95年9月28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4│││││││├─┼───────────┼───────────┼───────────┼───────────┼────────────┼──┤│02│95年9月30日│3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5│││││││├─┼───────────┼───────────┼───────────┼───────────┼────────────┼──┤│02│95年9月30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6│││││││├─┼───────────┼───────────┼───────────┼───────────┼────────────┼──┤│02│94年10月2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7│││││││├─┼───────────┼───────────┼───────────┼───────────┼────────────┼──┤│02│95年10月11日│9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8│││││││├─┼───────────┼───────────┼───────────┼───────────┼────────────┼──┤│02│95年10月13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9│││││││├─┼───────────┼───────────┼───────────┼───────────┼────────────┼──┤│03│95年10月15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0│││││││├─┼───────────┼───────────┼───────────┼───────────┼────────────┼──┤│03│94年10月4日│4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1│││││││├─┼───────────┼───────────┼───────────┼───────────┼────────────┼──┤│03│96年10月6日│3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2│││││││├─┼───────────┼───────────┼───────────┼───────────┼────────────┼──┤│03│96年10月8日│5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0000000│││3│││││││└─┴───────────┴───────────┴───────────┴───────────┴────────────┴──┘┌─────────────────────────────────────────────────────────────────┐│附表二:97年度司票字第19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視同未記載)│15,000元│96年11月12日││0000000│││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