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3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31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①信用卡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⑵現金卡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