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凌群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廖大鵬 律師被告 浩漢 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基於兩造設備採購合約書所衍生之法律關係,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備採購合約書第4條第3項可稽(本院卷第8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本院卷第78頁)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