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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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郁明選任辯護人廖泓翔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3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科刑(含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黃郁明各處附表「本院認定」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被告黃郁明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因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明示僅針對原判決之科刑部分上訴,至於原判決有關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之認定,均不在其等上訴範圍;被告亦不再主張先前上訴時否認犯罪之辯解(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第245頁至第246頁)。依據首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科刑部分。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沒收部分,固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係以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本院就科刑部分之認定,係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依據。至於被告經原審認定所犯共同洗錢罪部分,雖因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將修正前第14條之條次變更為第19條,新法復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區分不同刑度;然因新舊法對於洗錢行為均設有處罰規定,且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則本院自無庸就被告所犯罪名部分之新舊法進行比較,附此敘明(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修正部分,因屬本院審理範圍,此部分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詳後述)。
二、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致多人蒙受高額損失,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造成整體社會危害,使惡質財產犯罪得以順利遂行,及隱匿不法所得去向,應予嚴懲。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適當之刑等情。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情。
三、本院之判斷。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3條,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中間時及裁判時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由原審法院就上開①、②、③案所處之刑,以109年度聲字第1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10年11月8日假釋出監,嗣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係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應成立累犯等情(見起訴書第3頁,本院卷二第59頁),應屬有據。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成立累犯之前案均為詐欺,與本案犯行屬同類型犯罪,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入監執行而記取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則就其所為本案各次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而有加重必要。檢察官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起訴書第28頁,本院卷二第59頁),核屬有據,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1.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制定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為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又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亦有明文。所謂自白,係指對於自己所為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且不論其係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1次或2次以上,暨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
2.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業經原審認定明確。又被告於偵查中,對於原審認定其加入水房團,負責記帳、對帳、轉帳、收取人頭帳戶等工作,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等節坦認無誤;復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就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罪之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20312〈二〉卷一第545頁至第577頁、卷二第31頁至第53頁,金訴卷一第203頁、第418頁至第423頁、卷二第170頁、第245頁,本院卷二第29頁、第278頁至第298頁)。足認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其沒有騙人(見偵20312〈二〉卷一第560頁),然與前述原審認定被告係負責水房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完成詐欺犯行,非認定被告負責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事實,並無相違,自難僅以被告於偵查中所述上詞,逕對其為不利認定,是認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對於所犯上開詐欺犯罪均自白。
3.被告因參與本案犯行,領得報酬6萬元,業經被告自動全數繳交等情,已據被告供承明確(見金訴卷一第205頁),並有被告繳交犯罪所得資料單、本院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97頁、第499頁)。參酌前揭所述,就其本案所犯各次詐欺犯罪,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檢察官於起訴書主張被告所為本案各次犯行均成立累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核屬有據;原審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原判決亦未就此有所說明,容有未洽。②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編號3、16、25、31、63、7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部分款項,此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轉帳證明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09頁至第319頁、第473頁至第495頁);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於原審判決後制定。是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輕,雖無理由。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且原審有累犯認定不當、未及審酌及適用上開②、③有利被告之事項及減刑規定等情形,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
1.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擔任記帳、對帳、轉帳、收取人頭帳戶等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洗錢,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併被害人之人數、損失金額等節。又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就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部分,分別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自白減刑要件,及其就原判決附表二所犯洗錢罪僅屬未遂;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部分款項,足見其積極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另被告自陳具有高中肄業之學歷,目前擔任成衣工廠業務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及其已婚,與妻子在婚前育有1名現年5歲之女兒,尚未辦理認領程序,其現與妻子、女兒、父親同住,需扶養父親、女兒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63頁)。再被告除前開成立累犯之前科外,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之品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本院認定」欄所示之刑。
2.考量被告本案所犯數罪之犯罪動機、手段、態樣、分工角色相似,侵害同類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提起上訴,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原審罪刑本院認定備註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 龔美華 遭詐騙1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 吳月里 遭詐騙1,77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被害人 施昶宇 遭詐騙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捌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施昶宇和解(本院卷二第317頁)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告訴人 黃蓮珠 遭詐騙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 鄭雍錡 遭詐騙4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告訴人 郭琇瀅 遭詐騙1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告訴人 林輝明 遭詐騙12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告訴人 陳三介 遭詐騙3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告訴人 林大翔 遭詐騙1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1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告訴人 陳宜君 遭詐騙58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被害人 王家燻 遭詐騙2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告訴人 許忠憲 遭詐騙4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告訴人 蕭清琳 遭詐騙1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1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告訴人 黃威能 遭詐騙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1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 莊碧紅 遭詐騙22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1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告訴人 陳錦章 遭詐騙2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陳錦章和解(本院卷二第319頁)1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被害人 王凌卿 遭詐騙23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被害人 黃瑞揚 遭詐騙17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告訴人 陳文婷 遭詐騙1,1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2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告訴人 郭峻廷 遭詐騙1,0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2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被害人 葉麗雪 遭詐騙142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被害人 林文章 遭詐騙26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告訴人 陳尹玲 遭詐騙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2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 呂麗鳳 遭詐騙751萬6,768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2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告訴人 楊基 湜遭詐騙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捌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楊基湜和解(本院卷二第311頁)2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告訴人 余義山 遭詐騙5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2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告訴人 孫文昌 遭詐騙3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2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告訴人 許玉篇 遭詐騙6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2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告訴人 周桂珍 遭詐騙192萬120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被害人 陳雅玲 遭詐騙18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告訴人 白慶隆 遭詐騙1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白慶隆和解(本院卷二第315頁)3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告訴人 林慧珍 遭詐騙6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3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告訴人 阮鈺婷 遭詐騙1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4(被害人 賴奕蓁 遭詐騙1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告訴人 楊豐澤 遭詐騙22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6(告訴人 翁程疇 遭詐騙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3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告訴人 張廷光 遭詐騙1,07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3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告訴人 楊淑君 遭詐騙17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9(告訴人 廖娟冠 遭詐騙1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4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告訴人 倪成章 遭詐騙351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被害人 鄭鳳裕 遭詐騙3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被害人 吳姿萱 遭詐騙1,356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4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4(告訴人 吳榛娗 遭詐騙14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5(告訴人 謝清鵬 遭詐騙3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6(告訴人 劉志瑋 遭詐騙1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4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7(被害人 侯明惠 遭詐騙13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 遲培彤 遭詐騙2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9(告訴人 唐正中 遭詐騙89萬8,600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處有期徒拾壹月。4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0(告訴人 蘇仲煌 遭詐騙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5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告訴人 黃國政 遭詐騙1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5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2(告訴人 林玩杏 遭詐騙265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3(被害人 謝淑華 遭詐騙4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4(被害人 郭月秀 遭詐騙4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5(告訴人 許家維 遭詐騙1,19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5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被害人 羅雛萍 遭詐騙1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5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7(被害人 林淑美 遭詐騙215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告訴人 謝宛辰 遭詐騙26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9(告訴人 黃麗琳 遭詐騙27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告訴人 賴碧霞 遭詐騙44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1(告訴人 魏啟勳 遭詐騙3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6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2(告訴人 張台英 遭詐騙431萬元;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3(告訴人 陳大慶 遭詐騙1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6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4(告訴人 許績誠 遭詐騙3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捌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許績誠和解(本院卷二第309頁)6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5(告訴人 謝金澤 遭詐騙5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6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6(被害人 陳銘泉 遭詐騙118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6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7(被害人 張呈榮 遭詐騙1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6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8(被害人 江麗惠 遭詐騙1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9(被害人 王鯤 遭詐騙48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0(告訴人 王文忠 遭詐騙25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1(告訴人 江義宗 遭詐騙3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2(被害人 呂淑貞 遭詐騙40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3(告訴人 鄭經珠 遭詐騙2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捌月。被告自行與告訴人鄭經珠和解(本院卷二第313頁)7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4(被害人 魏麗真 遭詐騙30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7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5(告訴人 林芯敏 遭詐騙15萬元)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處有期徒刑玖月。75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被害人 何潔以 遭詐騙193萬元;洗錢未遂)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76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告訴人 張程華 遭詐騙10萬元;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未遂)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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