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善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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