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9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