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年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楊永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3日│105年9月4日│106年7月1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3757號│8529號│2208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7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2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7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2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05號││決├────┼───────────┼───────────┼───────────┤││判決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67號│第133號│24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