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即聲請人 洪世崇 律師
秦德進 律師被告即聲請人乙○○選任辯護人即聲請人 許惠珠 律師
張碧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均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2人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雖2人均已坦承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然被告2人就所各自參與程度及情節,所供尚有歧異,在共同被告間經由交互詰問程序具結作證之前,因事實仍有待釐清。且參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先驅原料,重達百餘公斤,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對於社會所生危害至烈,應有羈押必要,被告等均應自97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因被告2人均有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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