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巫家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彭兆成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70,000。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月28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兆成,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於10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64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2年1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18,5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彭兆成已於103年9月26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巫家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巫家漢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平田││469│建│3,242.00│10000分之6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713│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住家用│第九層│陽台:9.15│全部││││田段469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116.76│花台:3.46││││├───────┤凝土造│合計:116.76││││││臺中市北屯區柳│層數:13層│││││││陽東街72號9樓│││││├─┴──┴───────┴────────┴──────┴─────┴────┤│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2835建號,面積3,52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平田段││2836建號,面積1,45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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