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礅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