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3年3月5日以教四字第0709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6冊、第5頁第1044號)。擬修改相關章程條文第貳條、第參條、第肆條,並經本會第6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