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宋希聖 被告 王舜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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