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金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財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7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3月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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