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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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劉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富間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富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6,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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