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國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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