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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