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64號反聲請聲請人乙○○
丙○○共同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反聲請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反聲請聲請人等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聲請聲請人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法裁定限反聲請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