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原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之「案號」內文字(即112年度易字第9391號)均更正為「112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確定日期」欄內文字(即112/09/25)均更正為「112/11/02」。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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