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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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懿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11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3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