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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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513號原告 鄧明政
林美芳 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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