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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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吳旻格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張嘉珉 律師被告 苗復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2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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