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項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項建榮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9666元及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9966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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