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92號

原告 徐家宏

被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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