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上訴人 謝洋銘
郭穎龍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 律師上訴人 蘇俊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灣省台東縣○○鄉○○路○○○巷42之1號居台北市○○區○○路○○○號12之3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九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四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李嘉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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