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5號上訴人 陳鈺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饒承武 因112年度金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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