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天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之標的金額。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