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雅芳 即博竣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博竣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工商登記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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