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9號聲請人 林瓊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向,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清理條例第15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住居於本院轄區,依據前揭規定,本院非聲請人債務清理事件之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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