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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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古信鳳 關係人財團法人烏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烏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烏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烏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下稱烏林國小基金會)之董事長,烏林國小基金會於民國82年11月22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改制前為高雄縣政府)許可設立,並於同年12月14日設立登記、104年1月12日變更登記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烏林國小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烏林國小基金會105年度第1次(即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烏林國小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一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第6條、第11條條文,其聲請變更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05年7月27日高市教社字第10534574700號函附卷可按,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財團法人烏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條號│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第6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人,其中本校校長、家長會會│,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長等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家長會會長等三人為當然董事│││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11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並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十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預算;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內,將其前一年工作報告、經│結算。│││費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請主管│預算。│││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