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梁秀菊被告梁玉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敬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秀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梁秀菊因被告梁玉娟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4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確定送交執行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自行到案執行或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嗣被告又經拘提不到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已對被告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新竹地檢署107年2月8日竹檢 貴敬 107執390字第1070000353號函、107年3月7日竹檢貴執敬107執390字第1070003517號函各1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紙、警員出具之拘提報告書1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紙附卷為憑。據此,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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