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0號聲請人 黃逸柔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裕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黃裕文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被繼承人黃裕文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零叁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裕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裕文之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有清查遺產清單及遺產債權債務等事宜,並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為被繼承人黃裕文之利益參與訴訟等程序,因遺產變價不易,就整個遺產管理程序勢必歷經一段時日方能結案,聲請人費時甚多,爰請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以利遺產管理所需費用之支付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故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財稅資料、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各債權人執行名義等件影本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申報遺產稅、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參與多件訴訟調解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有一年半餘等情,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0,000元,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管理費用合計2,803元,有相關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