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陳凱琳 被告 黃佳翎 上列被告黃佳翎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15號、103年度易緝字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