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吳金滿 被告 李子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金滿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8號,被告李子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