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邱雪萍 住○○市○鎮區○○里○○○路000號00樓被告 彭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