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鄭嘉慧 律師即周夜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周夜好(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0年8月29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號之5)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周夜好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周夜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夜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夜好於民國(下同)80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