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85號原告 甘慧萍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雀 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被告 甘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段○○○○號土地,面積1998.5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143,及坐落其上之同段建號21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各移轉二分之一至原告名下。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系爭房地之價額,原告於民國101年
9月18日陳報系爭房地鄰近相似房屋最近市場交易價值,每坪均價為128,000元【計算式:15萬+13.4萬+10萬÷3=128,000】,據原告所陳報之價格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302,080元【計算式:93.38(平方公尺)+17.76(平方公尺)÷3.3058=33.61(坪);33.61×128,000=4,302,080】。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參拾萬貳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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