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莊雅惠
一、原告因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豐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023元,應繳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